分析
張某的做法是不正確的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
第二十一條規(guī)定
職工發(fā)生工傷,經治療傷情相對穩(wěn)定后存在殘疾、影響勞動能力的,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。
本案中,張某還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,若其經過鑒定后達不到傷殘標準,則不能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。若其達到了傷殘標準,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條的有關規(guī)定,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可以按照規(guī)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,具體標準為: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,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,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,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,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,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,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,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,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,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。
因此,張某應該在傷情相對穩(wěn)定后,先按有關規(guī)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,再按照相關規(guī)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。
(轉自中國工傷保險微信公眾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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